AQ 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型式、尺寸、材质、颜色、使用及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并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矿用产品Mining Products

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总称。

2.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Mining Products Safety Label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图形和数字代码。

3 一般要求

3.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作业场所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的矿用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只有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3.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采购和使用的凭证。

3.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3.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表明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专用标识。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只有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标识。

3.5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只有加施标识后生产单位方可销售,使用单位方可采购和使用。

4 标识类型

标识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有标准型和非标准型两种型式。

4.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标准型标识为六边形边框内加汉语拼音缩写“MA”,意为“煤安”,边框线表示全国煤矿范围适用,数字代码为安全标志编号,如图1所示。

4.2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标准型标识为六边形边框内加汉语拼音缩写“KA”,意为“矿安”,边框线表示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范围适用,数字代码为安全标志编号,如图2所示。


5 标识图形和参数

5.1 标准型标识

5.1.1 标准型标识图形及参数如图3、图4所示。

5.1.2 标准型标识分五种规格,各规格尺寸与图3或图4中标注尺寸的比值见表1。

5.1.3 数字代码(安全标志编号)标注在六边形边框下方,标识中央处。

5.1.4 标准型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KA”为黑色。

5.2 非标准型标识

不便于使用标准型标识时,可采用印刷、模压、烙印等方式在产品上加施非标准型标识,其数字代码位置、图形尺寸、颜色和是否使用六边形边框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 标识其他要求

6.1 标识材质

标准型标识应使用矿山安全允许的材料制作,一般采用黄铜或不锈钢材料。

6.2 标识表面质量

标识应清晰,无毛刺。

7 标识的使用

7.1 标识应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选用的规格应与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

7.2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标识的间距不大于10 m,并保证在产品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标识。

7.3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标识的,其标识应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7.4 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应在出厂前加施标识;按批次取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应在产品交付使用前加施标识。

8 标识的管理

8.1 标识由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机构统一管理。

8.2 非标准标识,由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向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机构提出申请,经确认备案后方可使用。

8.3 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没有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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